德清农商银行在上级和行党委核心领导下,构建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、高级管理层有效制衡、协调运作、各司其责的法人治理结构。
一、股东大会
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,由全体股东组成。本行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。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,确保全体股东依法行使职权。
二、董事会
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,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。本行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,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,并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,充分发挥董事会决策作用。
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(三农)委员会、提名与薪酬委员会、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、风险管理委员会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、数据治理委员会等6个专门委员会。
三、监事会
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,对股东大会负责,对董事会、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,防止其滥用职权,侵犯股东权益。本行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,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,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。
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共2个专门委员会,不断深化监事会监督作用。
四、高级管理层
本行设行长1名,副行长若干名。行长由董事提名,董事会聘任或解聘。副行长由行长提名,董事会聘任或解聘,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。
高级管理层下设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、信贷审批委员会、财务管理委员会、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、授信评审委员会、科技与创新委员会、风险控制委员会(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委员会)、投资管理委员会、绿色金融发展委员会等9个专业委员会等9个专业委员会,持续推进各项业务稳健运行、高质量发展。